第一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外、境内区外的公司、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区投资。
第二条 境外及境内区外的公司、组织、个人来我区投资,统称外来投资者,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制订的投资优惠政策外,在永定区将受到严格的保护。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永定区外来投资全程服务中心”,每一个项目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派出专人负责代理各种审批、发证、登记、收费等手续。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区兴办企业,凡符合我区投资导向并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服务中心应当即办理相关批准证书。手续、资料不齐的或不能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超出我区审批权限的,由区直对应部门派出专人陪同投资者进行报审工作。
第五条 由区监察局牵头,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协调中心,公布投诉电话:8222292(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保证畅通有人接听登记),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受理投诉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投诉协调中心受理投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一)对投诉中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三)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投诉中涉及的问题。
第七条 投诉协调中心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调查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投诉协调中心调查完毕,可以进行调解和处理,涉及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决定。
第八条 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方式,解决外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区政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项目争取专项资金或项目引导资金,积极为外来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牵线搭桥,每年举行一次银企洽谈会。每年为外来投资者举行一次春节团拜会。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我区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其子女在我区就学,凭区商务局(招商局)的证明材料,按我区城市居民户口对待。
第十一条 对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每个投资企业明确一名区级领导联系,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处理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问题。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来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附加任何条件;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产品展览等活动及国家规定外的培训;
(三)要求购买指定的产品、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等;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五)要求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
(六)提前征收税款,擅自扩大征税范围和幅度;
(七)摊派、索要赞助、协调费、非法集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有关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活,要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须经区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切实改善外来投资者的建设环境。对已经按国家相关政策补偿到位后仍拒绝拆迁,强行参工、参运、承包工程等行为,区域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妥善解决。同样问题出现二次以上的,年底优化经济环境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区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检查,不得非法采取扣押、查封、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需检查的,应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进行。
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妨碍外来投资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时知悉的外来投资者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进入科技工业园投资的,享受此若干规定的同时享受工业园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